日前,國務院國資委召開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強調,要圍繞增強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競爭力,深入實施國有企業改革深化提升行動。競爭力是企業在競爭中創造和實現價值的能力,而公司治理為這種能力提供內在支撐,因此,國企提高核心競爭力,必須通過完善公司治理實現。
企業的競爭力在于對內外部資源的有效整合、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建立自身優勢、獲得長期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它是動態的,在不同發展階段的表現是不一樣的。公司治理的實質則是通過一整套正式或非正式、內部和外部的機制來協調公司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性,進而實現企業價值增長。研究表明,不同的治理結構通過影響企業關鍵性資源所有者的積極性而影響企業關鍵性資源的積累、改善和有效利用,最終增強企業競爭力。正是不同階段的核心競爭力推動著企業戰勝一個又一個困難和挑戰,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使得其產品和服務的價值也不斷得到提升。
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國有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遵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般內涵。它應有助于國企進入不同的市場,包括國內、國際市場;有助于國企形成成熟的企業制度和長期奉行的企業文化及價值導向,并成為其擴大經營的能力基礎;還應難以被競爭對手復制模仿,這就要求國企要有持續創新的能力。
有鑒于此,通過完善公司治理來提高國有企業核心競爭力,需要扎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堅守管理專業化和財務底線、建立有競爭力的激勵機制、注重完善立體式的監督約束機制等舉措來支撐。若企業可以形成平衡有序的治理架構,并基于此架構實施穩定的公司治理、形成穩定的預期,比如制定穩健的財務政策、遵循專業化分工的經營原則、避免盲目擴張和過度多元化等,同時企業經營管理者盡職盡責、爭先創優為企業發展服務,其核心競爭力自然就會提升。